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174,201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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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江唯奕



相 對 人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唯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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