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林玫青
吳林款
林勝慶(即林春桐之繼承人)
林春來
林浩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解任楊堂宮擔任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應如數繳納。
二、聲請解任楊堂宮清算人職務之法律依據(即依哪一法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解任)?
三、林春桐之繼承系統表、林春桐之4,600股股份僅由林勝慶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林春桐除戶戶籍謄本及林勝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