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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重資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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