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相 對 人 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派戲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惟該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0號15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徵,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