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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佳橋國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民事聲請狀上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非訟事件,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訂有明文。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及清算人,有主文所示之法定程式欠缺,揆諸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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