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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王建章
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得檢附
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
而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⑴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⑵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
⑶有關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事證並說明其必要性;
⑷聲請選派之邢國震會計師之聯繫方式、通訊地址、其是否具有檢查人專業或經歷、有無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等;
⑸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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