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196,2019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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