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林火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口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如附件所示之相對人銀行帳戶目前尚餘存款數額,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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