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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白可棠(DONALD ROBERT PECK)即美商維電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美商維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白可棠(DONALD ROBERT PECK,美國籍,護照號碼為:0000 00000)為美商維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維電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其亦已同意擔任,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提出董事決議及其認證書、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收支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清算申報收據聯、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107年度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其護照影本、經濟部函文、債權明細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司字第7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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