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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並預估選派對象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並應陳報倘相對人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是否願預納上開預估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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