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57,201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應少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先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到院,逾期不繳,即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