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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郭櫻枝即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家欣為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統一午茶風光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陳家欣經相對人之股東會選任並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家欣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庭函文、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簿、同意書、檔案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3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李佳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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