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43號
相 對 人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傑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萬小梅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臺灣欣恒美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