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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NIRAS A/S
法定代理人 Michael Hjerl Hansen
代 理 人 楚曉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英鎊貳拾陸萬陸仟參佰參拾柒元陸角捌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歐元伍拾萬零參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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