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165,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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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河市公寓大廈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恩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廣駿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侯廣駿積欠管理費,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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