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173,2019030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一蓀
張世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壹萬壹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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