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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相 對 人 郭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02年4月11日出境,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資料在卷可稽,因須向國外送達,依上開規定該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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