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2022,20190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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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22號
聲 請 人 淂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章
相 對 人 吳智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承接海飛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海飛公司)之工程,尚有款項新臺幣127,376元未獲給付,因相對人海飛公司負責人吳添財之子且為工地實際執行業務人應連帶負給付責任為由,聲請對海飛公司及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因聲請人未明確表明其所進行之工程係由海飛公司或吳智勝委託進行,依其聲稱其係承接海飛公司之工程,堪認係與海飛公司締結機械租用契約,故縱然聲請人提出之請款單及簽收單記載業主為吳智勝之綽號「飛碟」,亦應認為吳智勝係以工地實際執行業務人之身分代海飛公司簽收,是吳智勝並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復未提出吳智勝應與海飛公司就對聲請人之租金債務應連帶負責之依據,應認聲請人主張吳智勝應連帶負責為無理由,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與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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