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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昌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另對相對人田薇琳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田薇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8年8月22日陳報狀載明因田薇琳為大陸地區人民,致未能提出田薇琳之戶籍謄本;
本院另於108年9月3日函新北市政府新店戶政事務所查相對人田薇琳之戶籍資料,其函復無田薇琳與相對人郭昌瑛設藉於同戶之資料,此有新北店戶字第1085039295號函在卷可稽。
因本院無從確知田薇琳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無從送達文書予田薇琳,其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故該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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