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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28號
聲 請 人 黃慈倢
相 對 人 呂政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四紙,因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因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於發票人簽章欄位所蓋用之印文僅能判斷發票人姓名前二字為「呂」、「政」,無法判斷第三字為何字,為確定發票人為聲請人所稱之相對人,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該裁定於108年8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迄未補正,是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有票據債權存在,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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