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294,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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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沛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廷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萬零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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