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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30創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環球好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30創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394,455元,經催繳相對人仍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管理費,經催繳置之不理,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等語。
經本院於108年8月14日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證明文件。
聲請人迄未提出,聲請人雖於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時,提出聲請人函請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函文三份,惟該三份函文是否已合法通知或送達相對人,或公告於聲請人社區公告處,使相對人知悉函文內容,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致使本院由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之催告程序是否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定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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