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公告報紙、存證信函等,本件前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命補正,請儘速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