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3401,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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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蔡美春(即邱振宏之繼承人)

邱敏軒(即邱振宏之繼承人)

邱敏漢(即邱振宏之繼承人)

邱瑩婷(即邱振宏之繼承人)

邱瑩萍(即邱振宏之繼承人)

邱瑩樺(即邱振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振宏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振宏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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