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3530,2019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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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俐瑾(原名王禾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法定代理人 李光耀
法定代理人 楊洪平

法定代理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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