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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滿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參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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