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3585,2019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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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堯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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