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3627,2019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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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格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慈謙

一、債務人豪格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未償還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或違約狀態消除後應回復依原約定貸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豪格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慈謙清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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