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3632,201909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藍德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洪艷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洪艷珠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足資識別其身分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吳洪艷珠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