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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虹琪(即王重信義智原名王重智之繼承人)
王虹黎(即王重信義智原名王重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就被繼承人王重信義智原名王重智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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