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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
聲 請 人 莊基男
相 對 人 高樹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書後未依約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華梵大學產學合作合約書,立合約書人係華梵大學電子系及亦安機械有限公司,聲請人及相對人僅為上述締約當事人之代表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則非契約當事人之聲請人自不得行使契約權利,亦不得請求非契約當事人之相對人負擔契約義務,是聲請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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