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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秋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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