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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32號
聲 請 人 周健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敬實、李慧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提出之宜蘭縣○○鄉○○段00地號所有權狀影本,田敬實業將上開地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並無民法第247條給付不能情形,請釋明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金額及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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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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