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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33號
聲 請 人 陳佳君
相 對 人 劉冠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陳報址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卷附可憑,該裁定依法於9月15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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