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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白沛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書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為聲請人?抑以白沛蓁為聲請人?(因聲請人民國108年9月12日陳報狀所附證物「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相對人委託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相關事務,請陳明聲請人白沛蓁係本於何依據對相對人有所請求?請求之服務費用係依何契約?若係依房屋仲介費用之契約,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如以三重民權地政士事務所為聲請人,亦請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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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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