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仕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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