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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作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慈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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