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186,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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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彤霈(原名陳怜伊)

劉秀娥
陳鳴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6號)(一)緣債務人陳彤霈即陳怜伊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鳴亨、劉秀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
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分別為31,656元、31,656元、29,015元、26,015元、26,015元、20,867元、20,887元及13,16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
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
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1.15 %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彤霈即陳怜伊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4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76,35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鳴亨、劉秀娥既
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
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
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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