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君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林君茹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胡正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
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2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6,066元及24,48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林君茹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4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0,4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
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胡正忠既為連帶
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