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197,2019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仲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仲雄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劉仲雄住居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