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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翔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馬(SHARMA ANUP)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465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71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234659、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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