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234,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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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門中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壹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4號)(一)債務人門中誠於091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0,59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61,021元整、預借現金16,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87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77,021元整自108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8年6月9日起至108年8月7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87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7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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