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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8年06月04日起 │至民國108年07月04日 │年息1.81% │
│ │0000000元 │ │止 │ │
│ │ ├───────────┼──────────┼───────┤
│ │ │自民國108年07月05日起 │至民國109年01月04日 │年息2.172% │
│ │ │ │止 │ │
│ │ ├───────────┼──────────┼───────┤
│ │ │自民國109年01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1%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彭雅君於民國105年5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9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5年5月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75%,按月計付。
二、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
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6月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
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立約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
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今債權人已依約
以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476號進行催告,然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
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238,74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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