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 帥(原名蔣維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按逾期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連續逾期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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