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297,201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柏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玖拾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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