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豊智育
余曉琴
林志明(原名范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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