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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家蓉(原名王美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零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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