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314,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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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秀容

鄭以誠(即鄭昆瑩之繼承人)


鄭以瑞(即鄭昆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以誠、鄭以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昆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秀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以誠、鄭以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昆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秀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鄭以誠、鄭以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昆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秀容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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