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351,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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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黃新茜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在管理被繼承人黃新茜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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