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364,2019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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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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